| 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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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9 10:24 文章来源:宜宾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审批项目编号:614商务10 审批部门级别:市级
审批单位:宜宾市商务局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类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年27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申请材料:
1、经营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报告《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3、经营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8、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前7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9、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前8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联系方式:政务中心窗口电话:5108992 市商务局电话:8225066
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http://zwzx.yb.gov.cn
宜宾市商务局: http://www.ybcom.gov.cn
投诉电话:5108855(市政务中心) 8229077(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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